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0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8月1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于耀文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0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8月1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