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交簡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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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交簡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壢交簡字第2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2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判決正本後面所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應予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6年度偵字第16005號」(如附件所示)。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