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54號

原告 林雪峨

被告 陳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忠和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原告代位行使訴外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對被告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其價額乃審酌請求返還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面積乘以合理市價,而按113年度1月公告土地現值之1.4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經查本件原告於法院前置調解時已繳1,000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丁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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