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3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6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7年7月6日下午10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南僑巷2弄24號住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因認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惟查被告業於97年10月18日因細菌性心內膜炎併敗血性腦栓塞及肺栓塞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桃園縣八德市戶政事務所函附之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劉為丕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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