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已歿生前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97年12月15日下午4時30分因窒息死亡,此有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林靜梅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