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191號
原告 簡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欣哲 、 陳柏宇 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曾鈺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191號
原告 簡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欣哲 、 陳柏宇 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