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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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五二號
原告帝國大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台北市○○區○○路○○巷○○號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柒拾捌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玖拾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二百七十八萬二仟八百八十四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係帝國大道公寓大廈地下一樓、一樓及二樓之區分所有權人,房屋總坪數一千二百十五點九坪(地下一樓四百七十八點零二坪,一樓三百八十坪,二樓三百五十七點零七坪),並於一樓擁有十六個停車位。依照帝國大道公寓大廈(社區)住戶規約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共基金及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擔之。又依八十八年六月五日帝國大道公寓大廈社區第三次住戶大會會議之決議,B1至四樓,需按房屋坪數每坪每月繳納新台幣(下同)七十元之管理費,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如有停車位者,另需依擁有之停車位每位每月繳納五百元之清潔費,但住戶如有未住進使用者(即空屋),管理費及清潔費均減半收繳。惟上開關於空屋減半收繳之決議,已於九十年五月十九日經帝國大道公寓大廈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取消實行,並決議自九十年六月一日起,不論是否空屋一律全額收取管理費及清潔費,被告原未進住,故九十年六月以前減半計算。
(二)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份起即未按時繳納上開費用,迄九十二年十二月份止,扣除被告已繳納之管理費八十七萬零八百四十元、車位清潔費二萬二千元,總計尚積欠管理費及清潔費二百七十八萬二千八百八十四元未據繳納,爰依住戶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請求命被告如數繳納並加計遲延利息。
三、證據:提出建物登記簿謄本、帝國大道公寓大廈住戶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繳費辦法公告、欠費一覽表、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帝國大道公寓大廈地下一樓、一樓及二樓之區分所有權人,房屋總坪數一千二百十五點九坪(地下一樓四百七十八點零二坪,一樓三百八十坪,二樓三百五十七點零七坪),並於一樓擁有十六個停車位。依照帝國大道公寓大廈(社區)住戶規約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共基金及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擔之。又依八十八年六月五日帝國大道公寓大廈社區第三次住戶大會會議之決議,B1至四樓,需按房屋坪數每坪每月繳納新台幣(下同)七十元之管理費,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如有停車位者,另需依擁有之停車位每位每月繳納五百元之清潔費,但住戶如有未住進使用者(即空屋),管理費及清潔費均減半收繳。惟上開關於空屋減半收繳之決議,已於九十年五月十九日經帝國大道公寓大廈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取消實行,並決議自九十年六月一日起,不論是否空屋一律全額收取管理費及清潔費,被告原未進住,故九十年六月以前減半計算。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份起即未按時繳納上開費用,迄九十二年十二月份止,總計積欠管理費及清潔費二百七十八萬二千八百八十四元未據繳納,爰依住戶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請求命被告如數繳納並加計遲延利息。
二、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簿謄本、帝國大道公寓大廈住戶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繳費辦法公告、欠費一覽表、屬相符,被告並未到庭或提出書狀答辯作何爭執,是以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甚明。被告為帝國大道公寓大廈帝國地下一樓、一樓及二樓之區分所有權人,此有建物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即應受帝國大道公寓大廈住戶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拘束,依規約及決議就其所有之區分所有建物及停車位繳納管理費。查帝國大道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公共基金及管理費由各區分所權人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分擔之。八十八年六月五日帝國大道公寓大廈社區第三次住戶大會會議之決議,B1至四樓,需按房屋坪數每坪每月繳納七十元之管理費,區分所有權人如有停車位者,另需依擁有之停車位每位每月繳納五百元之清潔費,但住戶如有未住進使用者(即空屋),管理費及清潔費均減半收繳。惟上開關於空屋減半收繳之決議,已於九十年五月十九日經帝國大道公寓大廈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取消實行,並決議自九十年六月一日起,不論是否空屋一律全額收取管理費及清潔費,此有帝國大道公寓大廈住戶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繳費辦法公告在卷可參。依上開標準,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份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份止尚應繳納之管理費為:
A、管理費部分:
1、八十九年一月至九十年五月(共十七個月):房屋總坪數1,215.09坪(地下一樓478.02坪,一樓380坪,二樓357.07坪)×17月×每坪35元(因未住進使用)=722,979(元以下四捨五入)
2、九十年六月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共三十一個月):房屋總坪數1,215.09坪(地下一樓478.02坪,一樓380坪,二樓357.07坪)×31月×每坪70元=2,636,745(元以下四捨五入)
3、扣除被告曾繳納之870,840元,被告尚有2,488,884元未繳納。
B、車位清潔費部分:
1、八十九年一月至九十年五月(17個月):16個車位×17月×每月250元(因被告未住進使用)=68,000元。
2、九十年六月至九十二年十二月(31個月):16個車位×31月×每月500元=248,000元
3、扣除被告曾繳納之22,000元,被告尚有294,000元未繳納。
C、小計:被告尚欠管理費二百七十八萬二千八百八十四元(0000000+294000=0000000)。
四、綜上,原告依住戶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請求命被告給付管理費二百七十八萬二千八百八十四元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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