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93號聲請人 余文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喻涵┌─────────────────────────────────────────────────────┐│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張立信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余文濱│4,500,000元│OOOOOOOOO│104年11月30日││││限公司士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