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簡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竹簡字第307號原告 龔至恩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 律師複代理人 常家浩 被告 張錦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7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嗣於民國104年9月2日更正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704,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經核原告上開訴之聲明之更正,乃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伊持有訴外人 曾嘉誠 交付由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11紙,詎屆期提示,竟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等理由遭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以行使權利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緣訴外人曾嘉誠向伊借票,並表示票據屆期前會將款項匯入伊所有之支票帳戶,伊乃同意並簽發系爭11紙支票交付訴外人 曾家誠 ,詎訴外人曾嘉誠並未如期將該款項匯入伊所有之支票帳戶,導致系爭11紙支票遭退票,惟訴外人曾嘉誠之前曾告知已與原告達成協商,會提供訴外人曾嘉誠所有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房地設定抵押權予原告,故原告不會將系爭11紙支票提示及向伊追討,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實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查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11紙支票,經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之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1紙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二)至被告雖辯稱訴外人曾嘉誠向伊借票時有承諾會於票據屆期前將款項存入系爭支票帳戶,竟未履約,導致系爭11紙支票陸續遭退票云云。惟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對於系爭11紙支票係由其簽發後交付訴外人曾家誠,再由訴外人曾家誠轉讓予原告乙節並不爭執,則兩造間並非直接前後手關係,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自不得以自己與訴外人曾家誠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即原告,則被告前開所辯,尚非足取。
(三)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既為如附表所示系爭11紙支票之發票人,自應依支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票款,共1,704,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本件為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吳月華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支票號碼││││││(新臺幣)│(至清償日止)│(%)││├──┼───┼──────┼──────┼─────┼───────┼─────────┼─────┤│01│張錦木│台中商業銀│103年12月12│158,000元│103年12月13日│6│SHA0000000││││行新竹分行│日│││││├──┼───┼──────┼──────┼─────┼───────┼─────────┼─────┤│02│張錦木│台中商業銀│103年12月25│168,000元│103年12月26日│6│SHA0000000││││行新竹分行│日│││││├──┼───┼──────┼──────┼─────┼───────┼─────────┼─────┤│03│張錦木│台中商業銀│103年12月31│172,000元│104年1月1日│6│SHA0000000││││行新竹分行│日│││││├──┼───┼──────┼──────┼─────┼───────┼─────────┼─────┤│04│張錦木│台中商業銀│104年1月9日│147,000元│104年5月21日│6│SHA0000000││││行新竹分行││││││├──┼───┼──────┼──────┼─────┼───────┼─────────┼─────┤│05│張錦木│台中商業銀│104年1月16日│165,000元│104年5月21日│6│SHA0000000││││行新竹分行││││││├──┼───┼──────┼──────┼─────┼───────┼─────────┼─────┤│06│張錦木│台中商業銀│104年1月20日│117,000元│104年5月21日│6│SHA0000000││││行新竹分行││││││├──┼───┼──────┼──────┼─────┼───────┼─────────┼─────┤│07│張錦木│台中商業銀│104年1月29日│155,000元│104年5月21日│6│SHA0000000││││行新竹分行││││││├──┼───┼──────┼──────┼─────┼───────┼─────────┼─────┤│08│張錦木│台中商業銀│104年2月3日│123,000元│104年5月21日│6│SHA0000000││││行新竹分行││││││├──┼───┼──────┼──────┼─────┼───────┼─────────┼─────┤│09│張錦木│台中商業銀│104年2月5日│113,000元│104年5月21日│6│SHA0000000││││行新竹分行││││││├──┼───┼──────┼──────┼─────┼───────┼─────────┼─────┤│10│張錦木│台中商業銀│104年2月6日│176,000元│104年5月21日│6│SHA0000000││││行新竹分行││││││├──┼───┼──────┼──────┼─────┼───────┼─────────┼─────┤│11│張錦木│台中商業銀│104年3月27日│210,000元│104年5月21日│6│SHA0000000││││行新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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