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8歲選任辯護人陳旻沂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月1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4月1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林世民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蘇雅慧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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