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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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送達代收人 邱百群 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捌仟伍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伍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