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埔小字第29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6年9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伍仟伍佰 陸拾陸元 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