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小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埔小字第304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捌萬伍仟貳
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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