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長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9,627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