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9號原告 蔡沛縈 上列原告因藥事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所規定。本件原告書狀僅 陳明 多次提出訴願均被駁回等語,然就本件欲爭訟者究為何者並未特定,是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記載尚欠明瞭,亦未提出原處分書(函)、訴願決定等相關資料,使本院無從認定其以屏東縣政府及衛生福利部為被告是否合法及本件之訴訟類型為何。是以,原告應於上開補正期限內,提出補正書狀具體陳明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如不服行政機關所為之何處分或請求行政機關應作成何處分,是否業經其爭訟類型所需之爭議審議或訴願程序等),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影本),並另應提出本件處分書(函)、爭議審定或訴願決定等相關資料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