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9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9號
108年1月7日辯論終結原告 蔡沛縈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被告屏東縣政府代表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沈永健 訴訟代理人 吳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藥事法事件,原告不服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衛部法字字第107000209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於105年3月1日領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藥商名稱: 友泉 健康器材行、字號:屏縣藥販字第0000000000號、負責人:蔡沛縈、營業地址:屏東縣○○鄉○○路○○○○號,於106年8月21日歇業),經原處分機關屏東縣政府於106年1月19日依民眾檢舉查獲原告在其營業場所(同藥商許可執照所載營業地址)販售「舒適電位治療器」醫療器材時,以「癌症有效果、能舒緩、可控制,乾癬在臺灣及國外並無特效藥,客人使用儀器改善很多,甚至痊癒了」等詞句向店內顧客推銷,案經原處分機關審認原告未經申請核准刊播藥物廣告,違反藥事法第66條第1項規定爰依藥事法第92條第4項、行政罰法第8條及第18條第3項規定,以
106年5月26日屏府授衛藥字第10631403300號行政裁處書處原告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罰鍰,並以106年6月16日屏府授衛藥字第10631618800號函維持該處分;原告提起訴願,經衛生福利部審認本件藥商與商業登記是否同一、藥商負責人究為何人等尚有未明,爰以106年11月3日衛部法字第1060022901號訴願決定書決定撤銷原復核及原處分,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嗣原處分機關重為審查,依藥事法第92條第4項、行政罰法第8條及第18條第3項規定,以106年11月23日屏府授衛藥字第10633265500號行政裁處書處訴願人100,000元罰鍰,原告不服,申請復核,經原處分機關以106年12月7日屏府授衛藥字第10633413000號函維持原處分,並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仍表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㈠、按「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晝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藥事法第24條、第6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以投訴人偷拍影片認定原告違反藥事法第66條第1項,於106年11月23日以屏府授衛藥字第10633265500號行政裁處原告100,000元罰鍰,經原告不服申請復核後,被告卻仍以
106年12月7日屏府授衛藥字第10633413000號函維持原處分。原告不服被告之行政處分,再向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惟衛生福利部亦以衛部法字第1070002092號函之訴願決定書駁回原告之訴願。
㈡、然本件原告販售方式器材之方式係將器材放置於營業處所任顧客自行選購與試用,當顧客對器材使用有疑問或欲訂購時,始進行一問一答之解說與協助,並不主動進行推銷,且無刻意宣傳期醫療效能,故並無所謂「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㈢、且被告僅以投訴人之偷拍影片即認定原告具有藥物廣告之行為,卻從未實地查訪或查證,即以投訴人偷拍及刻意設計與經過不實剪輯之影片認定原告有藥物廣告之行為,對原告顯有不公;且縱認定原告具有藥物廣告之行為,被告亦未審酌原告為中低收入戶,裁處100,000元顯有過高等語。
㈣、並聲明:被告民國106年11月23日屏府授衛藥字第10633265500號函及同年12月7屏府授衛藥字第10633413000號函之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被告則以:原告行政補正狀中陳述略以:「…並不主動進行推銷,且無刻意宣傳其醫療效能…」等語云云;惟查原告於營業場所邀請民眾體驗醫療器材時,引述客人使用產品之言論及解說產品時提及:「…癌症有效果、能舒緩、可控制。…乾癬在台灣及國外並無特效藥,客人使用儀器改善很多,甚至痊癒了。」等詞句已構成藥物廣告行為。藥事法第66條第1項:「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告未申請藥物廣告而宣播醫療效能之行為,核已違反前開藥事法規定。另本案原處分機關已考量違規情節輕重、比例原則及行政目的之達成,裁處最低罰鍰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依原告起訴狀及被告答辯狀可認兩造均不爭執外,復有衛生福利部107年5月1日衛部法字第1070002092號訴願決定書、屏東縣政府107年1月10日屏府授衛藥字第10730046200號函暨送達證書、106年12月7日屏府授衛藥字第10633413000號函、106年11月23日屏府授衛藥字第10633265500號行政裁處書暨送達證書、採證光碟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3至57頁),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爭點厥在:原告是否有告未申請藥物廣告而宣播醫療效能之行為?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違反第66條第1項、第2項、第67條、第68條規定之一者,處2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下罰鍰,藥事法第66條第
1項、第9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日勘驗搜證光碟,內容如附件所示,可見原告明顯確有提及「糖尿病......改善了」、「乾癬......完全好了」、「頭髮都重發了」、「屬於自然療法」、「癌症......有效果,它會舒緩」等語,原告固坦承有如附件所示之言論,惟主張並沒有那樣的意思,是被告擅自解讀原告的表達云云。然查:從勘驗光碟影像中可知,這是一個開放的場所,由原告持麥克風向不特定多數人演講,並宣揚該器材之療效,包含可以改善糖尿病、治療乾癬、禿頭、舒緩癌症等等,客觀明顯原告確有為主動廣告該器材之行為,並宣揚該器材不具備之療效,是被告原處分依上開法律規定裁罰原告並無違誤,原告前開所辯,確與事實不符。
六、綜上所述,被告所作成之原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銀雀附件:
┌────────────────────────────────────────────────┐│⒈「拍2」影像檔│├────────────────────────────────────────────────┤│①【錄影畫面時間00:07:52】││檢舉人:那個心臟病還是糖尿病,都可以那種喔?││原告:他會那個改善阿。是沒有絕對的,因為那個我跟你講,這個跟你個人的生活習慣有關係,他只是個輔││助,只是說他生活上可能佔了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對你的健康的幫助,一半要靠自己啊。因為你的││飲食、生活習慣他沒有辦法指揮你啊。是你自己指揮自己,他只是個輔助的東西,就像我很疲勞,我││可能做一下我可以消除疲勞。可能我工作很累了,我的電力已經不足了,趕快回來充電補我身體上的││電位,這樣懂嗎。你不要說做這個我就不會老不會死不會生病,NO。我認為說我坐這個就不會老不會││死不會生病,不可能,這是不可能的。你就是我們說的,肚子餓了做電療會不會飽?不會啊。你很口││渴,你做電療,用電子醫生,做電療你會止渴嗎?NO。這樣懂吼,我們沒有辦法,我不是要給他誇大││療效,不是。只是講解這個電位療法,對我們的身體的一些的幫助。他剛才那個講解就是說,那個原││理,為什麼日本的醫學博士,要發明這個高電位療法,使我們的健康能夠慢慢慢慢的改善,慢慢慢慢││再找回來。可是一半要靠自己,說良心話就是這樣。我們不要跟客人講說,你做這個就不會老不會死││不會生病,不可能。你的飲食,譬如說糖尿病的人,你飲食要不要控制?要阿,你有心臟病的人,你││要多休息阿。你不要老是處於緊張的狀態,對阿,很勞累的較鬆一點,不要緊張啦。你看有的老大人││等一下說他要煮飯了狀態,這樣不行啊。你該休息的就要休息,你個性方面放得比,四點就要煮飯了││,下午十點多說要吃飯了。有時候太過緊張適當的放鬆自己,對身體的健康比較有幫助。有問題都可││以問啦,因為我不知道你們想要了解什麼。│├────────────────────────────────────────────────┤│②【錄影畫面時間00:22:44】││原告:那個乾癬阿,乾癬目前在我們台灣的西醫。不要說台灣,就連外國也沒有特效藥,那是我們的免疫系統││有問題。那個免疫系統,結果他來坐,改善了很多,甚至完全好了。│├────────────────────────────────────────────────┤│③【錄影畫面時間00:23:15】││原告:來你看,這個要是在體內就是癌症。癌症啦,癌細胞阿,可是他顯現是在皮膚,可以說是一種皮膚癌。│├────────────────────────────────────────────────┤│④【錄影畫面時間00:23:50】││原告:坐個哪會乾掉,這個要會害人早就抓去關了。發到要生了,從頭到腳。所以有效要不要買,要阿。你買││回去啊,大大小小都可以坐,預防勝於治療。來我們看他坐得如何,喔好了。旁邊都掉了,還給你看,││頭髮都重發了,他這樣增加差不多半年了,要是會好你要坐啦,他沒有副作用。他慢慢地調整,三個月││是一個調整期。一般啦,三個月是一個調整期,你的一些疾病包括老人家,而且有些它是長期吃藥,長││期性藥物吃太多的,你需要讓他三個月,慢慢慢的。因為它是屬於自然療法,就是我們要淨化空氣,淨││化一個水溝,我們需要一段時間慢慢地清除。│└────────────────────────────────────────────────┘┌────────────────────────────────────────────────┐│⒉「拍」影像檔│├────────────────────────────────────────────────┤│①【錄影畫面時間00:06:50】檢舉人:那個癌症那個?││原告:癌症怎樣││檢舉人:你說那個癌症怎樣││原告:他有買阿,嘿阿。很多人,我不是保證說你得癌症就一定好喔,了解嗎。││檢舉人:那他是覺得那個?││原告:有效果阿,有效果他會舒緩阿,所以說你如果有時間看那個影片,比較重症的實際的案例,人都還在喔││,這個人都還在,已經十五六年了。很穩定,就是我們控制,其實癌症不一定是絕症,只是第一個不要││讓它擴散,不要讓他轉移,把它控制得好的話,你可以和他和平共存嘛,是不是這樣。阿有些人就是個││性沒有希望她就一直垂喪,或是聽偏方,一下吃這個一下吃那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