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6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 羅筱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人係受讓自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故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