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誠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8月30日下午二點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