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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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抗告人 簡春櫻 上列抗告人因更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0日所為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0日駁回其更生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麥元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