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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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9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沛縈 被告屏東縣政府代表人 潘孟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藥事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1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
0元【計算式:2,000元+1,000元=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於前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