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72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725號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拾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邀集互助會2會,其一連會首共26會,每期
會款新臺幣(下同)20000元,會期自民國(下同)95年10
月25日起至97年11月25日止,原告參加一會,繳至第15會,
為未標之活會;其二連會首共31會,每期會款新臺幣20000
元,會期自民國96年5月5日起至98年11月5日止,原告參加
一會,繳至第8會,為未標之活會,嗣後被告即避不見面,
原告應回收之會款為460000元,迭經催告被告復會,被告藉
詞推諉,顯無履行合會之誠意,為此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之翌日起,依民法第256條規定解除雙方合會契約,除
請求返還應回收之會款外,該回收會款並應按年息5﹪計算
給付遲延利息之事實,業經原告提出互助會會單影本2件附
卷可稽,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
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據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