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39號聲請人 吳永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紹齊┌───────────────────────────────┐│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臺灣新光(原聯信)商業銀行│089-NX-0000000-0│1│880│└──┴─────────────┴────────┴──┴──┘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