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35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王春安 債務人 陳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捌萬叁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實於民國94年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分別為(1)新臺幣貳佰萬元及(2)肆佰萬元,並簽訂放款借據在案,約定借款期限為20年,自民國94年2月21日起至民國11
4年2月21日止,於借用後分240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1日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借款利率及違約金計算方式。
(二)詎債務人於借得前開款項後,僅繳付本息分別至(1)民國103年8月21日及(2)103年7月21日止,即未繳付,迭經催討無效,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3,583,784元,及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按放款借據第七條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就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本息、違約金。
(三)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務人應給付利率分別為(1)3.375%【即中華郵政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375%+個別加碼年率1%+1%=3.375%】及(2)3.866%【即債權人之定儲利率指數年率1.419%+個別加碼年率1.447%+1%=3.866%】之利息;暨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又債務人現居地址,係在鈞院管轄區域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給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735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實│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117632││月21日起││三七五│││7元│││││├──┼───┼─────┼──────┼──────┼───────┤│002│新臺幣│陳實│自民國103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240745││月21日起││八六六│││7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實│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7632││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實│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0745││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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