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80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 廖見賢 人被告 林玉璽
孫定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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