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6號原告 高志中 被告 梁鳳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李小芬法官余銘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