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上易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30號上訴人 張淑琪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許嚴中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春榮 間因返還價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六八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雖於一百零二年五月三日聲明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是依上開規定,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且應將該上訴理由書繕本逕送達被上訴人。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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