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53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郭珮琳 即新逸食品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駿鵬 、 陶晉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22日111年度岡簡字第53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2,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