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簡字第26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湘芸 (原名: 藍嘉榕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要旨參照),準此,本件原告代位藍湘芸(原名:藍嘉榕,下稱藍湘芸)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與藍湘芸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藍湘芸就被繼承人藍OO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計算之。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9,25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660元,尚應補繳19,338元。
二、被繼承人藍OO之遺產尚有投資2筆,請一併追加為本件分割標的。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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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
號
種類
財產所在或名稱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現值
面積
(㎡)
被繼承人藍OO應有部分
原告潛在應有部分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土地
澎湖縣○○○○○段000地號
36,000
29.62
全部
1/4
266,580
2
土地
澎湖縣○○○○○段000地號
27,357
252.46
全部
1/4
1,726,637
3
土地
澎湖縣○○○○○段00000地號
27,357
0.71
全部
1/4
4,856
4
房屋
澎湖縣○○○○○街00號
9,100
29.5
全部
1/4
2,275
5
投資
通盛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出資額
70,617
全部
1/4
17,654
6
投資
長興商號資本額
5,000
全部
1/4
1,250
合計:
2,019,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