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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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593號
原告 張素雲 住○○市○○區○○000號訴訟代理人 林進興 住○○市○○區○○里000○00號
被告 陳衍儒 住○○市○○區○○○街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此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民事意旨參照。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及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7號裁定移送簡易庭審理在案。嗣原告因後續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12,676元及看護費用108,000元,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辯論程序當庭以言詞追加請求賠償上開金額,並經本院當庭裁定3日內補繳裁判費2,430元。惟經查詢,原告迄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本件原告追加之訴,因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