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878號反訴原告即甲○○被告反訴被告即乙○○原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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