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敬棠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224號、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53號、毒偵字第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玖包(驗餘淨重合計捌點肆柒柒伍公克,含包裝袋玖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敬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毒品共9包,經鑑驗均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53號、154號、155號、106年度毒偵字第764號、第2906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扣案之透明結晶9包,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合計8.5公克、驗餘淨重合計8.4775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8月5日草療鑑字第1050800011號鑑驗書、106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1060200405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參,是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而用以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9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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