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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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敏澤律師
鄭瑞崙律師 李亭萱 律師右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示。
二、按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使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得以順利,故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經查,被告為馬來西亞華僑,因背信等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令限制出境在案。而被告所犯背信等案件,現於本院進行審判中,為求本件審判程予得以順利進行,仍有限制被告入出境之必要,是被告聲請解除限制入出境,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勝琛
法官陳明呈法官曾吉雄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唐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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