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易緝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易緝字第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七六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年(公訴人誤載為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下午十時十五分許,酒醉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後載 陳勝雄 ,沿高雄縣○○鄉○○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侵入對方車道,適有甲○○(另經公訴人為不起訴處分)騎乘XYM─五三一號機車行經該處,閃避不及,與鄭車相撞,致使乘坐機車後座之陳勝雄倒地受腦挫傷,經送醫後不治死亡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過失致死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九十二年二月十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陳銘珠法官方百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