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59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楊袖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金額新臺幣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利率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並約定自撥款日起,1個月為1期,前6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7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1條),雙方約定所負任何1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20條第4款)。雙方立有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計算方式如下:1.每次違約狀態9個月內︰
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10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8條第3項)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10年3月26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聲請人於110年5月24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限期繳款,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4590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6664元楊袖珍自民國110年03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04月26日止年息1.845%001新臺幣86664元楊袖珍自民國110年04月27日起至民國111年01月26日止年息2.214%001新臺幣86664元楊袖珍自民國111年0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45%◎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