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九七號
原告甲○○被告丙○○被告乙○○右被告因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如附件。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二人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另被告乙○○被訴偽證罪部分,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