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係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五年,緩刑期內(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至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付保護管束。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自八十九年二月四日起至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止(聲請書誤載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連續在桃園市○○○街四六之一號五樓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毒聲第一○六八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七九二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此有上開案件判決與裁定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認受刑人已違反保安處分執刑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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