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62號原告 簡正則 訴訟代理人 簡婕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足江俊二江正一江昇旗江志彥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貳萬零捌佰捌拾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詹淳涵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3,100/平方公尺(101年1月公告現值)x1,324(土地面積/平方公尺)x1/5(原告應有部分)=820,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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