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交簡字第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壢交簡字第1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科罰金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按就醫學文獻所知,酒精對人體造成之影響,於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即會輕度中毒,造成輕度協調功能降低,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5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可據。
次按汽車駕駛人,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車;又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
4條第2款、第94條第3項分別有明文。另依照交通部運輸研究所79年8月對駕駛人行為之研究(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指出,吐氣每公升酒精含量0.25毫克等於血液中酒精濃度(BloodAlcoholConcentration,簡稱BAC)
0.05%(亦即每100毫升血液中含50毫克酒精),而(一)BAC到達0.03%至0.0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多話、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二)BAC到達0.05%至0.08%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散、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三)BAC到達0.08%至0.1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四)BAC超過
0.15%,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五)BAC超過0.5%,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無法開車。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爛醉如泥、失去知覺可能致死、精神處於昏睡狀態。本件被告之酒精測定值已達呼氣每公升0.56毫克,此有酒精濃度測試表1紙在卷可參,換算BAC值為0.112%,且被告果因酒後反應及判斷力下降,而失控擦撞對向告訴人駕駛小客車肇事致告訴人受傷,揆諸前開說明,被告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而依被告於肇事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以致駕車失控擦撞對向告訴人所駕駛小客車因而肇事,致告訴人受有前開傷害。被告顯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受傷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及第284條第1項前段(聲請書漏引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其所犯前開二罪間,犯意各別,罪名有異,應予分論併罰。又其因酒醉駕車,因而致告訴人受傷,應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就過失傷害部分,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開前科紀錄,品行尚佳,酒後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猶駕車因而失控擦撞告訴人所駕駛小客車,發生本件車禍,過失程度非輕,告訴人受傷之程度,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及犯罪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有期徒刑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所處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28
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交通法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註:本件主文所諭知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以銀元為單位,1銀元折算新臺幣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