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新系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三樓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系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三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壹佰玖拾捌萬肆仟貳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貳仟貳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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