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38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