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549號

原告 陳卿傑

被告 陳卿福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11月1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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