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549號
原告 陳卿傑
被告 陳卿福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11月1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王帆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549號
原告 陳卿傑
被告 陳卿福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11月1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