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40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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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4017號

原告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訴訟代理人 陳志成

謝承佑

石雅慧

被告 陳鵬宇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401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下午2時41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650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2,65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向原告前手台哥大申請0000000000門號使用,尚欠原告

新台幣12,650元專案補償款等,已經原告提出電信費繳款通

知、申請書等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

項、第279條第1項規定,可以認定,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

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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