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7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惟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豪剛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00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用61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