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繆孟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繆孟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繆孟達因公共危險、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得利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受刑人繆孟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3月│├───────────┼───────────┼───────────┼───────────┤│犯罪日期│99.11.01│99年11、12月間某日│99.11.16││││(即成犯,聲請書誤載│││││為99年1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27077號│100年度偵字第14309號│100年度偵緝字第91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交訴字第42號│100年度易字第279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991號││實│││(協商判決)│││審├─────────┼───────────┼───────────┼───────────┤││判決日期│100.07.20│100.09.27│100.12.0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交訴字第42號│100年度易字第279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991號││決│││(協商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8.15│100.09.27│100.12.23│├─┴─────────┼───────────┼───────────┼───────────┤│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048號│13152號│789號│└───────────┴───────────┴───────────┴───────────┘
受刑人繆孟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3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9.11.27│99.11.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偵緝字第917號│100年度偵緝字第91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99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99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2.01│100.12.01││├─┼─────────┼───────────┼───────────┼───────────┤│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99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99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2.23│100.12.23││├─┴─────────┼───────────┼───────────┼───────────┤│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89號│7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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