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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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