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523號

原告

即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王匡世

被告 凃雅玲 即炸蜀黍玉米專壳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五行關於「凃雅玲即炸蜀黍玉米專売店」之記載,應更正為「凃雅玲即炸蜀黍玉米專壳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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