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7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宙股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陳呈雲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1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2月4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自97年5月4日、7月4日、9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廖政勝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