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52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8條及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與金融機構債權人達成還
款協商合意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暨表決結果及法院認可協議之裁定,並說明已於何時毀諾。
⒉聲請人自陳每月有互助會標金需繳納,請提出該合會會單並說明會首姓名及聯絡方式。
⒊聲請人自陳每月有民間借支之支出,請陳明債權人姓名、住址
並提出借貸證明文件及說明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目前已清償金額若干,並更新債權人清冊。
⒋聲請人95年度國術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如
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⒌聲請人之配偶 陳進福 及子女 潘家豐潘家卿陳琳瓏 95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提出潘家豐、潘家卿無謀生能力而須受聲請人扶養之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所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近一期房屋稅單,並陳報不動產交易價值及其證明文件。
⒎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含所有有擔保債權及無擔保債權人)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⒏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交通費、教育費、全家保險費、稅賦、
水電費、膳食費、客戶婚喪喜慶之紅白包禮金及扶養費等證明文件。
⒐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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