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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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4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413、7567、8625、9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刑法第325條搶奪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將其收押,茲本院以前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卓穎毓
法官魏玉英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