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旻沂律師
張堯鈞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6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8月5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甲○○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嫌重大,且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同條第6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故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1月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依蓉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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